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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识别外贸骗局那点儿伎俩?
发表日期:2017-11-24 15:47   文章编辑:索菲特外贸软件    浏览次数:
 
        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欺诈,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,合同主体通过以假货充当真货、以瑕疵产品替代合格品、利用质量条款的不完善恶意欺骗对方等方式,获取不正当利益,减少己方责任,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为。
        如何防止卖方以假乱真、以次充好,利用质量条款的漏洞耍花招?案例12014年8月,美国A公司(买方)询问中国B公司能否生产A公司所需的一种厨房用特制地毯,并给B公司寄来了样品。B公司表示可以生产,并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了商谈。在双方接洽的最后阶段,B公司将A公司介绍给了中国C公司(卖方)负责人。B、C两家公司均为中国郑州D公司下属的关联公司,由同一家族的不同成员分别管理。C公司对A公司表示可以完成A公司产品的生产。最终C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。实际上,B公司在与A公司接洽之时,便清楚B、C两公司并无生产此种地毯的能力,但为了获得国外客户订单,便对A公司进行了不实陈述。合同签订后,C公司并未依照约定开始生产,而是在市场上寻找能够生产此种地毯的厂家,意图以外包形式完成合同。然而C公司并未找到能够生产此种厨房用特制地毯的厂家。在此情形下,C公司为了继续履行合同,只能以自己的现有生产技术和能力进行生产。货物运输至美国后,A公司分别致电B、C公司产品与样品不符,要求退还货物,解除合同,并返还货款。B、C两公司表示不同意,A公司只得依据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。由于合同是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,虽然A公司与B公司有来往邮件,然而A公司并未能够证明B公司对该合同具有履行的义务或其他法律上的责任。故仲裁庭只支持了A公司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,没有裁定B公司承担责任。案例2中国A公司(卖方)一直为中国知名X服装品牌进行生产,且作为X品牌在中国、新加坡、泰国的代理商。2012年6月,A公司的经销代理和生产资格被终止,但A公司并未按照X企业的要求停止对该品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,而是仍使用X品牌通过不公开渠道流向市场。2012年10月,A公司以X品牌经销代理商的名义,与新加坡B公司(买方)磋商服装出口事宜,并签订了一项服装出口协议。2012年12月服装运达新加坡港口后,被他人举报是未经官方授权的假货,海关遂查扣了该批货物。随后B公司向A公司主张解除合同,返还已支付的货款,并支付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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